事项名称 | 北京居民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 2.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
所需材料 | 1.北京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否则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者须持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 2.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二张2寸(3×4cm)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 |
承诺期限 | 现场办理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部门 | 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23号民政局一层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周一至周五办公,周六办理预约对象,法定节假日除外)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69716640 |
监督电话 | 89718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