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办理条件 |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9、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11、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1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1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
所需材料 |
1、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
办理时限 |
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府街23号昌平民政局408室 |
办理时间 |
8:30-11:40,13:0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http://www.bjsstb.gov.cn/wssb/wssb/index/index.do?websitId=100&netTypeId=2 |
联系电话 |
69744047 |
监督电话 |
89718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