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成立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登 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
办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活动地点在北京市昌平区;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材料齐全。 |
所需材料 |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
办理时限 |
民非成立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
承诺期限 |
民非成立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府街23号昌平民政局408室 |
办理时间 |
8:30-11:40,13:0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http://www.bjsstb.gov.cn/wssb/wssb/index/index.do?websitId=100&netTypeId=2 |
联系电话 |
69744047 |
监督电话 |
89718950 |